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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從源頭上促進企業持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質〔2004〕148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建質〔2008〕121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檢查。
第三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區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動態檢查工作,具體工作委托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實施。
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動態檢查工作,具體工作可以委托轄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實施。
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檢查按照“公平公開、區別對待;統一標準、量化打分”的原則實施。
第五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組織對全區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進行1次集中安全生產條件動態檢查。集中檢查活動開始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向社會主動公開所抽查企業的名單。在日常檢查中,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況對安全生產管理薄弱、存在安全生產行為不良記錄、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第六條 開展安全生產條件動態檢查的人員應持有《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證》,亮證執法;每次檢查應有2人及以上持證人員實施,并在檢查記錄表格上簽字。
第七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中所列的安全生產條件逐一進行細化,形成《廣西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動態檢查標準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動態檢查標準表》)!秳討B檢查標準表》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不定期修訂發布,向社會主動公開。
第八條 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動態檢查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分別對應綠、黃、紅三色動態監管,綠色為最高級別,紅色為最低級別。企業初始監管狀態為綠色。
第九條 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動態檢查得分在80分(含)以上時,定為“合格”等級,視為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列入綠色監管。
對于列入綠色監管的企業,在開展各級各類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個人、文明工地、優質工程等評優評先活動時,可予以優先考慮。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時,采取有關激勵政策措施。
第十條 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動態檢查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不含)之間時,定為“基本合格”等級,視為基本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列入黃色監管。
對于列入黃色監管的企業,實施動態檢查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約談該企業主要負責人,發出《安全生產條件檢查存在問題限期整改通知書》(見附件2),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達到“合格”等級的,解除黃色監管,轉為綠色監管。
第十一條 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動態檢查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或定為“基本合格”等級后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仍達不到“合格”等級的,定為“不合格”等級,視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列入紅色監管。
對于列入紅色監管的企業,實施動態檢查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檢查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填寫《關于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議》(見附件3,格式供參考),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處罰建議。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接到處罰建議后,依據《實施意見》第七條第(二十四)項的規定責令企業限期整改。經整改達到“合格”等級的,解除紅色監管,轉為綠色監管;經整改仍未達到“合格”等級的,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7日至30日的處罰。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延長暫扣期7日至15日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后,經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復查達到“合格”等級的,解除紅色監管,轉為綠色監管。
第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對施工現場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施工企業,可向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函送《關于提請開展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動態檢查的函》(見附件4,格式供參考)。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后,應于3個工作日內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動態檢查,視檢查結果分類處置。
第十三條 對區外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條件動態檢查時,發現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實施動態檢查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將有關違法事實報送我廳,由我廳按照《實施意見》第五條第(十九)項的規定報送企業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施工企業要對照《動態檢查標準表》定期組織自查自糾,查找管理不完善的項目,防止出現管理空白和盲區。
第十五條 施工企業提供虛假資料的,列入黃色監管。
第十六條 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被列入紅色監管并受到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的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應復核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七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列為紅色監管企業存在的問題向社會主動通報。對于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為將錄入全國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平臺。
第十八條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制定本地區的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條件動態檢查實施細則。細則出臺前,應先征求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的意見。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